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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kcsj.hbcic.gov.cn  2010-3-12 0:00:00

鄂建文[2010]3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要求,从201041日起开展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初审汇总表的申报机关栏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省直、中央在鄂单位直接报送到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

三、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0133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积极认真地组织开展注册预审工作。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要提高认识、坚持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做好注册申报工作。

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湖北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鲁玲;电话:027-68873339,传真:027-68873127

 

附件:《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详见:http://www.cin.gov.cn)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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